徐晶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0611******

  • 执业机构: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孕期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304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刘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10月,刘某怀孕并告知人事部门,12月,A公司以经营计划发生调整为由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刘某认为A公司并未发生任何经营变化,A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未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自己尚处孕期,A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作出后,刘某与A公司均对部分仲裁结果不服。2023年6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补足2022年12月至双方实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工资等。


A公司要求解除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刘某办理离职手续期间一个月工资。


法院审理


A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本案中,刘某于2022年10月在医院检查确认怀孕九周,2023年5月生产。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及需要裁员等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以经营计划发生调整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刘某在诉讼期间仍处于哺乳期,主要诉请为A公司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工作岗位,恢复办公软件等工作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A公司于2022年12月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已被撤销,因此关于应付未付的工资诉求,依据法律规定,须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计算期间自2022年12月刘某未返回工作岗位起,至双方实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止。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继续履行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另外,A公司应支付刘某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工资。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