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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与同事争执推搡,产生的保胎费用谁承担?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2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原告李某试管怀孕6周期间,在某物业中心从事接待员工作,被告张某系其主管。2021年10月19日下午临近下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张某、李某产生争执,发生推搡。2021年10月20日,李某上班打卡后,请假前往淄博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彩超检查未见异常,随后又前往淄博市中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胎动不安,自2021年10月20日之后李某请假未到公司上班。2021年10月22日,李某亲属向派出所报警称,李某与张某10月19日的事件,导致李某出现先兆性流产,需要保胎,要求张某承担10周的保胎费用,在派出所张某对自己的过激行为向李某道歉,并口头表示同意承担因此导致先兆性流产而保胎10周的费用,但不包括体检费用。2023年10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截止2021年12月底,李某因保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50593.37元。庭审中张某对该口头约定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



根据李某、张某陈述及调取视频录像,虽然无法确定事件的起因及谁先动手,但可以认定张某、李某之间有推搡的行为,张某有恐吓的举止,但未能实施。且根据李某提供的短信聊天、门诊病历、彩超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李某因试管怀孕,需要适时检查并用药,涉案事件发生后李某情绪激动,于次日进行了彩超检查诊断胚胎移植术后早孕,但10月20日检查后的医嘱用药与10月16日的医嘱用药完全一致,因此李某称10月19日的事件导致其先兆流产于法无据。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李某3000元。2.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原告表示接受,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没有医学证据证明保胎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涉案事件并未造成法律上的侵权责任,虽然张某在李某亲属报警后口头同意赔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情况下,张某可以不认可口头约定,因此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关爱妇女儿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公民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同事之间理应友善相处。张某作为一名成年男性,且担任一定领导职务,对下属女性应当多一些理解和尊重,其在明知李某已怀孕的情况下与之推搡,事发后未及时予以慰问取得谅解,该行为给李某造成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应适当予以补偿;怀孕的女性应当具备孕期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控制情绪,因其情绪激动导致的不良反应,自身也负有相应责任。综合考量案件的整体情况、原、被告各自行为的不当之处以及对社会风气的影响,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衡量,确定被告适当补偿原告是恰当的。

(来源:律师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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