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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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指导机构“跑路”,学生家长能要求三倍赔偿吗?

发布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2日|分类:消费权益 |281人看过


小丽(化名)与某高考指导机构签订了3份合同,即《高考志愿填报合同》《自主选拔校测指导合同》和《背景提升合同》,约定由该机构为她的孩子提供升学指导,并为此支付了5万元的服务费。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内,该机构管理混乱,人员经常变动,服务质量差,安排的课程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到后期无人与小丽进行接洽,机构人去楼空。


小丽将这个机构诉至法院,要求机构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并主张其存在欺诈,要求予以三倍赔偿。机构却辩称,其已提供背景提升服务和综合素质规划,该部分费用不予退还。对于未完成的服务内容,则同意退还相应的费用。




法院:被告退还部分费用,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小丽有权主张因欺诈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撤销合同,但她未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进行充分的举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三倍赔偿的诉求。


关于《高考志愿填报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退款,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自主选拔校测指导合同》,双方均认可未予以履行,相关费用应予退还。


关于《背景提升合同》,小丽主张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然而,机构也已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成本,故根据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酌定退还服务费4万余元。 




法官:保留证据,及时诉讼




学生家长在主张指导机构存在欺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提交证据证明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此类证据包括合同、日常沟通记录、宣传海报及手册等。


2.当事人主张合同欺诈将导致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形成权的行使规定了除斥期间。因此,学生家长在得知存在欺诈情形时,应及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3.学生家长接受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属于消费行为。若机构存在欺诈情况,学生家长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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