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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履行赠品承诺,也要承担三倍的欺诈赔偿法律责任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7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98次举报


在商家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为了促销经营吸引消费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同时还承诺提供一定价值的赠品是惯常采用的一种方法。例如,从简单的买一送一”到如今赠送一些紧俏商品或者服务等。许多消费者正是由于被赠品所吸引,才进而决定购买带有赠品的商品的。但是,有个别商家却言而无信,事后不向消费者提供赠品或者提供质量和数量与其承诺相差悬殊的赠品,买卖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商家往往辩称赠品就是赠与,是白白送给消费者的,即使最后不送给消费者,消费者也没有受到什么损失。但是,只要消费者坚持维权,商家也往往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承担当初给予消费者赠品的法律责任。但是,商家因不履行给予消费者赠品的义务,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判三倍赔偿的欺诈性赔偿责任的情形,对笔者来说还是闻所未闻。今天,笔者在这里介绍一起因商家不履行赠品承诺被判决惩罚性赔偿真实的案例,进而分析一下商家不履行向消费者承诺的给付赠品的义务,为什么要承担三倍的欺诈性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2023年11月,浙江永嘉县的李先生准备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辆某品牌的新能源家用轿车。在和卖方商谈时,卖方承诺如果在当天能支付购车全款82100元,可以额外享有脚垫地毯、贴膜、行车记录仪、E充电500元电卡等多重赠品的优惠。李先生即果断决定购买并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全款。但是,当李先生按约定提车时,销售公司仅向李先生交付了车辆,对其承诺的赠品并不提及。当李先生问及此事,还出尔反尔地说没有做出过承诺。李先生向永嘉县商务局投诉,商务局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销售公司仍然不同意给予赠品。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诉讼到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的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汽车销售时,承诺给予原告赠品——脚垫地毯、贴膜、行车记录仪、E充电500元电卡等,该赠品价值双方认定不宜,法院酌定赠品的总价值为1000元人民币,原告在支付全款后,被告拒不履行赠品承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故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赠品1000元三倍的赔偿即3000元。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浙江法治报》2024年7月25日第6版)。

应当说,法院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提供商品价款三倍数额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案商家提供商品过程中,虽然没有就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实施欺诈行为,但是,提供赠品作为提供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则是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其表现就是承诺提供而拒不提供,说话不算数、言而无信,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当然,如果虽然最终提供了,但提供的赠品的数量或者质量存在问题,就提供赠品的情况来说,也仍然可以认定是实施了欺诈行为的。

在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是不可分割的,例如,一辆汽车,其中的主要部件,例如,发动机是有瑕疵而影响整辆车的质量的,商家向消费者提供是予以隐瞒的,则对整辆车构成欺诈,应当就整辆车的价值的三倍对其实施惩罚性赔偿。如果提供的商品是可以分开的,其中有的部件或者配件不符合质量标准,商家予以隐瞒,则应当认定商家仅对该部分商品实施了欺诈,对这部分商品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被告向消费者提供的脚垫地毯、贴膜、行车记录仪等虽然也是车辆的组成部分,但商家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质量有问题,但并不会影响到整辆车的质量情况,因而,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则应当就其实施了欺诈的部分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其实,就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不少商家提供的赠品的质量和数量往往和其承诺的质量和数量有较大差异,这实际上在提供赠品问题上就是欺诈行为,不少消费者并不清楚还可以就赠品要求三倍赔偿;当然,也有些消费者考虑到赠品价值不大,即使最后得到了三倍赔偿,也未必就划算,也就放弃了三倍赔偿的权益。


本案原告通过投诉到商务局不成,进而提起诉讼,最终得到了3000元赔偿,其意义不在3000元钱问题,它向社会明确宣示了商家不提供赠品也是要承担赠品价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进而减少乃至杜绝商家在赠品问题上的欺诈行为。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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