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辞职遭索赔
今年37岁的小欧是一名医生,2011年7月,他被聘用到重庆市梁平区某医院眼科工作,双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作7年后,由于小欧工作表现突出,自身也有进修学习的意愿,医院决定资助其前往重庆某医院开展为期12个月的眼科专业进修。出发前,小欧与医院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约定由院方支付进修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进修结束后,小欧应按时返回医院上班,在十年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辞职,否则需退还进修期间医院支付的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进修学习的一年里,医院按约支付了进修费,还向小欧发放了进修补助费、节假日津贴等费用108934元,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进修结束后,小欧回到医院只工作了一年半,便向医院递交了辞职信,书面提出辞职。在信中,他表示自己是因个人原因辞职,将在一个月后离开。
医院同意小欧的辞职,但要求按照此前签订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书约定办理离职手续,即小欧需退还医院在进修期间向其支付的进修补助,并承担违约金共计15万元。上述要求遭到小欧拒绝,双方不欢而散。
一个月后,在未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小欧强行离开了医院,随后向重庆市梁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医院方随即提出反申请,请求裁决小欧退还进修补助115121.80元,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
重庆市梁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小欧应向医院退还进修等费用59884元并承担赔偿金25250元,合计85134元,方可解除双方人事关系。小欧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梁平区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医院的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要求医院支付未发工资、加班工资等欠款,同时拒绝赔偿医院提出的赔偿请求。
辞职说走就走要担责
“我作为医疗技术人员需要提高技能、需要学习,面对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签订协议书的时候即使有不平等条款我也会签字。”在小欧看来,基于自身与单位的不平等关系,签下有十年服务期的协议书如同签下一张不平等的“卖身契”。
“小欧参加的进修是由他本人申请才获得的资格,进修本身不具有强制性,签订协议书时我们也充分尊重了他本人的意见,不存在不平等条款。”医院方指出,协议书是经过小欧认可后双方签订的,里面约定的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合法有效,都应受法律保护。
医院方认为,送小欧进修学习医学知识和技术、掌握更新的医疗技能,从小欧个人角度来看是为其增加职业发展机会,全面提升职业竞争优势,从医院层面考虑,是为了培养业务骨干,提升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然而,小欧擅自离职的行为,不仅仅造成医院人才流失,同时也造成医院培训投资损失。小欧不但无意为医院分担损失,在提出辞职后,更是在未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属于严重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梁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证据证明医院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时,双方订立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小欧在约定服务期内违反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协议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按约定退还医院差旅费22950元、进修补助48199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共计101149元。同时,小欧自进修结束返回医院工作至其辞职离开医院时止,已履行服务期19个月,培训费用及违约金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十年予以分摊。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聘用合同解除,小欧应返还医院进修等费用59884元,并承担违约金25250元,合计85134元,驳回小欧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解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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