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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恶意网购退单,将面临什么后果?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2次举报


2022年9月,吴某因与一前同事杨某存在私怨,在杨某入职A公司后,在其新任职的A公司网店下单15单臭氧消毒机,待对方发货后又马上申请退货退款,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1061元。A公司报案,公安机关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后吴某父亲代为赔付了公司损失。




吴某更生怨恨,2023年4月至6月期间,多次利用网店平台机制故技重演,用三个账号恶意在该网店多次下单臭氧消毒机,每次从几台到几十台不等,直至将上架商品买空,然后又申请退款,累计交易额544762.42元。根据网店交易规则,A公司承担交易额产生的服务费共计3269.19元。之后,吴某又多次联系A公司网店客服,要求赔偿被行政拘留造成的损失。A公司遂再次报案。



被告人吴某出于发泄私愤,多次通过恶意下单后又申请退款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其曾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思悔改,继续多次实施该类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吴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269.19元。该判决已生效。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料不断出现,破坏生产经营也出现新手段、新方式,需要与时俱进地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式”。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的运行机制尤其是退货规则愈加完善,然而这些规则反被有心之人滥用。本案中,吴某滥用退货规则,出于泄愤报复的目的多次恶意下单,待发货后又申请退款,累计交易额达54万元,造成商家损失,严重破坏商家生产经营,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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