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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谁是我老板?我的经济补偿咋办呀?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1日分类:法律理论浏览:68次举报

2021年9月,阿强在某直聘网上看到S物流公司招聘快递员便决定试试。9月27日,阿强顺利入职,当天添加了自称系S速运的张某的微信,后还加入了“S速运群”“S报关群”“出货组”等微信工作群,但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就这样,阿强开始了S物流公司的快递员工作,日常从事快递的称重、打包及装车等业务,每月薪酬由张某通过其配偶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2022年1月31日,阿强被通知解聘。2月22日,阿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S物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月13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了阿强的仲裁申请。S物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其与阿强之间并非雇佣关系,遂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确认其与阿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赔偿款项。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S物流公司认为,其与阿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其与张某系劳务外包关系,平时将香洲的业务分包给张某,张某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每月结算承揽费用,双方之间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之前系张某借用了公司营业执照,未经公司同意,私自注册直聘网发布的招聘信息。阿强系张某自行招聘的员工,受张某管理和安排,每月劳务报酬也是通过张某配偶的银行账户发放。


  阿强认为,其是通过直聘网进入S物流公司工作的。直聘信息上显示张某是S物流公司的招聘者,并未说明是张某的个人招聘行为。并且,从入职到离职都没人告诉过张某和S物流公司是承揽关系。虽然平时大多由张某安排其工作,但S物流公司老板朱某也曾通过微信直接安排其工作。张某也说过自己只是公司珠海这边的管理者,出现劳资纠纷还得向朱某请示,由朱某处理。


  张某同意S物流公司的意见,并解释阿强之所以能与朱某建立微信联系,是因为他在2022年初受疫情影响被封控,只能让阿强直接与朱某对接业务,阿强的工作及工资实际都是由他支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S物流公司与阿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S物流公司是否需向阿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焦点一,S物流公司与阿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虽然S物流公司主张其与张某之间为承揽、合作关系,但始终未能提供书面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相反,张某以S物流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包括在添加阿强微信时也自报系S物流公司人员,在阿强入职后也未曾向其披露过与S物流公司之间的关系。张某还曾在微信聊天中向阿强等员工表示,自己只是S物流公司珠海的管理者,老板是公司负责人朱某,自己招聘回来的员工出现了劳资纠纷,也需要向朱某汇报并由朱某处理。


  其次,阿强所提交的工作场所照片显示的是S物流公司的招牌,包括其所在的工作群群名都冠有公司名称,如S报关群、S速运群等。而S物流公司所主张的与张某每月结算承揽费用,也不能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相印证。由此可见,张某与阿强实际均为S物流公司的员工,而张某仅系作为该公司管理人员招聘阿强,并进行日常管理和代付工资。故应认定S物流公司与阿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焦点二,鉴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S物流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阿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阿强于2021年9月27日入职,故S物流公司应自次月27日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此外,S物流公司在2022年1月31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阿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阿强有权请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S物流公司向阿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94万元。S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律师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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