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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对方称转账皆为彩礼……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0次举报


陆先生、黄女士于2019年恋爱,并开始商量结婚事宜。期间,陆先生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并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因长期聚少离多,感情渐生嫌隙,陆先生与黄女士分手。后陆先生要求黄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黄女士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陆先生转账给他人,少数用于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此外,在同居期间,黄女士因患有宫外孕终止妊娠,所涉医疗费、营养费等开销曾由陆先生自愿承担。因此,黄女士认为,其无需返还钱款。双方意见不一致,陆先生遂诉至法院。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具体涉及同居期间财物返还问题。婚约财产是指一方及其家庭以成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财物,俗称“彩礼”。关于本案彩礼属性的认定,经查,在恋爱同居期间,陆先生多次向黄女士转账,其中出于“存钱结婚”的考虑,将个人收入交由黄女士管理,因此该款项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陆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陆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陆先生借用黄女士账户向案外人的转账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经核算,恋爱期间,陆先生共向黄女士转账个人所得301938元。考虑到黄女士在恋爱期间,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故法院酌情判决黄女士返还钱款20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黄女士也已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退还相关款项。


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特殊赠与,当目的无法实现,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根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的转账款项,应以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并结合转账款项类型、方式、给付财物数额等,进而区分认定一般赠与、彩礼或是共同生活支出等。


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当事人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不应忽略共同生活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案中,女方在同居期间曾终止妊娠,在给付彩礼目的最终未实现,双方已同居生活较长时间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男方出于“存钱结婚”考虑的个人收入为彩礼,酌情判决女方返还部分款项,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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