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将扣押的涉案物品及非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也将触手深入互联网领域。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是近年来刑法中新出现的罪名,该类犯罪存在科技含量高,隐蔽性强,形式多样化等特点,广大网友们应提高警惕意识、辨别能力,切莫被不法分子利用。将网络上提供黑客工具、软件等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保障了网络安全运行,保护了公民隐私不被侵犯,严厉打击了网络上的不法行为。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身处信息时代更要合法使用互联网。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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