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设备中收录了《我最闪亮》等108首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通过其点播设备以放映的方式有偿临时许可消费者使用该作品,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起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涉案作品均有一定故事情节,作品整体上体现了较为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经证据比对,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领域的娱乐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的点唱服务,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关于复制权,B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的歌曲设备是向第三方购买,其未通过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视听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不构成对A公司涉案作品复制权的侵权。
庭审中,B公司称其已删除涉案作品,A公司未提出异议,B公司实际已停止侵权,但须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B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获利的情况、权利人批量维权以及支出合理维权开支的情况,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判决现已生效。
日常生活中,到KTV“K歌”是大家放松身心的一种常见娱乐方式。但部分KTV为了招揽顾客,擅自放映未经授权的歌曲,侵犯了视听作品权利人的法定专有权利,需要根据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向消费者提供A公司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点唱服务,获取收益,侵犯了A公司的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含维权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KTV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曲库丰富的点唱服务时,应当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认真确认视听作品的权利状况,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造成侵权,如此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让群众放心消费,“想唱就唱,唱得响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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