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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字的品牌名,换个排列顺序算侵权吗?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4次举报

AA椰林公司等为知名火锅连锁企业,经授权为“AA椰林”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2018年,椰林AA公司及其分公司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及同类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使用“椰林AA”标识,仅将前述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顺序前后调换。为维护自身权益,AA椰林公司起诉椰林AA公司,主张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椰林A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和惩罚性赔偿。


椰林AA及其分公司在其门店招牌、经营场所、餐厅用具及宣传品、外卖平台店铺、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含有“椰林AA”字样的标识,相关标识使用项目与AA椰林注册商标“AA椰林”核定使用项目相同,标识中的“椰林AA”与“AA椰林”组成文字相同,仅文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且系突出使用,属于用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椰林AA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椰林AA在对方注册商标,且开设多家门店数年后,仍以“椰林AA”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椰林AA先后在深圳、惠州等地开设多家门店,还于诉讼期间设立分公司。同时,椰林AA在某电商平台有多条评论混淆了涉案的两个品牌,椰林AA均未明确澄清其并非AA椰林品牌。


综上,椰林AA主观上确有攀附AA椰林注册商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故意,且椰林AA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营业规模大,侵权情节严重,故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确定椰林AA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椰林AA赔偿AA椰林填平性赔偿金和一倍惩罚性赔偿金合计244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此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在市场中的声誉和品牌价值,也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鹏法君提醒,在经营主体日益多元、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攀附利用他人的公众美誉度和影响力,攫取其商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牟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时,明确了填平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标准,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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