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基于法律规定给予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非劳动对价,故相应期间不再计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包裹分拣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不到一个月,张某发生工伤。2021年1月底,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就工作安排产生争议,2022年8月,张某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张某申请仲裁,经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停工留薪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权益。
【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基于法律规定给予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非劳动对价,相应期间不再计付二倍工资。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项规定实际以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为前提。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有权获得“工资”,但该“工资”不是劳动对价,而是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实际劳动,故不符合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情形。本案进一步厘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承担二倍工资法律责任的范围。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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