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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吗?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理论浏览:213次举报

【基本案情】 

张某与金某、赵某曾系朋友关系。金某、赵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3日,金某、赵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利息2分,期限半年。后张某一直向金某、赵某催要未果。2021年6月10日,张某与金某在街上偶遇后双方互加了微信,但至今金某、赵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张某提起诉讼。审理中,金某、赵某坚持认为借款并未支付且已过诉讼时效,张某坚持诉请。双方意见分歧,调解未果。

【争议焦点】

法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关于张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从出具借条之日起算还款期限为2013年6月13日,即张某主张欠款的诉讼时效应从2013年6月13日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规定,审查张某主张欠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还应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张某主张由于金某、赵某更换了电话号码和出门躲债下落不明导致其没法行使权利,但其一直在不间断的到金某老家去找人,根据法院类案检索情况显示金某、赵某在2017年案件中确实已下落不明,直到2021年6月份张某碰到金某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借条》中并没有金某和赵某的公民身份号码,在诉讼时张某通过律师在汉中市行政审批局才调取了金某、赵某的公民身份号码,一般情况下以自力确实难以查询身份信息。

综上,考虑到诉讼并非行使请求权的唯一方式,结合上述情况不能认定张某怠于主张权利,张某行使请求权存在一定的障碍,应认定张某在本案中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立法目的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实施,而是为了禁止权利的滥用。故对金某、赵某提出本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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