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张员工在担任江门分公司总经理一职时,存在虚假报销,违反任职管理规定,让其配偶及妻弟挂职、违规批准组织员工旅游等违规行为,要求员工赔偿因上述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与员工双方当事人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员工的行为系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员工的上述行为是否对公司造成了侵害,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的范畴,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需由劳动仲裁前置处理,依法应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A公司主张陈某因虚假报销,违反任职管理规定,让其配偶及妻弟挂职等违规行为时,与A公司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双方之间因陈某实施上述行为而形成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原系A公司员工,A公司主张其在担任江门分公司总经理一职时,存在虚假报销,违反任职管理规定,让其配偶及妻弟挂职、违规批准组织员工旅游等违规行为,要求陈某赔偿因上述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陈某的行为系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陈某的上述行为是否对公司造成了侵害,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的范畴。本案需由劳动仲裁前置处理,原审驳回A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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