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刘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至某上坡路段时,由于加油过猛,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隔离带和隔离栏,造成车辆侧翻,多处受损。经交通部门认定,刘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T保险公司则以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存在排气管、发动机的进气、刹车装置、车辆悬挂的加装改装的事实而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将T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15万元。
刘某与T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T保险公司能否以涉案车辆存在加装、改装免除保险责任。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十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刘某在投保之后对涉案车辆的刹车装置、发动机、排气管等多处部件进行加装、改装,必然会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有证据证明刘某及时通知T保险公司。此外,保险公司在刘某投保时已通过网页形式向其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机动车作为日常交通工具,其行车安全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保证行车安全。擅自加装、改装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对驾驶人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及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对于此类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纠正。在本案中,刘某擅自加装、改装车辆致使道路危险程度明显增加,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从社会导向及社会效果考虑,故法院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此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保证行车安全。擅自加装、改装车辆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广大驾驶者切勿擅自对车辆进行加装、改装,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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