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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许了”两家人?法院:售房者和房产中介都要赔偿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1次举报

今年1月,卖房的李先生和买房的曹女士与房产中介签订了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卖方拟转让老城区一套房屋,房产转让总价为118万元,买方一次性付全款2022年1月中旬,买方给中介交了8万元定金,约定过户当日付剩余房款。
根据三方合同约定,卖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因卖方原因不将房屋出售给买方,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追究该房屋成交价的20%违约金的责任。
签订合同之后,曹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及居间服务费,共计10.5万元。4月,曹女士与李先生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案涉房屋已经与案外人网签,故未过户成功。当天下午,李先生与案外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4月底,李先生退还曹女士房屋定金及中介服务费。
交了定金,房主又把房子卖给他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曹女士将李先生、房产中介一并起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她和两被告之间的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两被告要承担违约金20余万元和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原告曹女士、被告李先生、被告房产中介之间的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于2022年5月已解除;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曹女士违约金3.5万元;被告房产中介赔偿原告曹女士损失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李先生和房产中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此提醒,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在签订合同后,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要轻易违约,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律师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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