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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辞职两个月后收到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需要赔偿吗?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5次举报

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对于劳动者一方还是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来说,都是属于一个比较重大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方面,对用人单位做出了比较严苛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基于法定的条件和理由,否则即属于违法解除,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对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则作出了对于劳动者有利的倾斜性的规定,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什么理由,只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期满劳动合同即告解除,无论用人单位同意还是不同意;而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但是,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如果在期满30之前离开工作岗位则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才可以,否则就属于劳动者违约了,并需要承担由该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或者通知,因为一直没有收到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者在超过30日后继续履行合同劳动,用人单位也继续接受劳动者的履行,但在履行一段时间之后,用人单位又向劳动者发出通知,表示同意劳动者此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双方因此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发生纠纷,这究竟应当认为是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呢还是用人单位的解除呢?

不同的认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是有重大影响的,这是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下面笔者结合一个实际案例说明一下。

该案例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2022年2月16日,外来务工的姜女士被杭州某生物科技公司聘用,担任该公司的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基础工资为4000元,外加提成。2022年12月,姜女士与部门主管发生工作分歧,后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表明30天后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又在公司的挽留下,姜女士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姜女士没有取回请辞报告,公司也未要求她撤回。

但在今年2月,即在姜女士递交辞职申请的两个月后,公司向她送达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姜女士找公司理论未果后,即向杭州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按照其被解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382元标准支付给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仲裁庭在开庭审理后,经过仲裁员一番辨法析理的调解,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表示向姜女士赔礼道歉,双方达成了赔偿姜女士9000元的经济赔偿协议,了结了彼此的劳动纠纷(《浙江法治报》2024年3月2日第4版)。

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纠纷案件,当然也是秉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法理原则的,本案作为一起劳动合同解除纠纷,首先应当要弄清的事实是当然应当是由劳动者姜女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由劳动者姜女士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当然就没有经济赔偿的责任;而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依法要向劳动者姜女士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案的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上是认定了用人单位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该认定是正确的。从表面上看,确实是劳动者姜女士首先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这当然是本案事实。但是,事后公司挽留姜女士,姜女士也同意了挽留,这实际是就是双方经过协商又继续履行了劳动合同,这当然也是事实。其实,即使没有挽留协商的环节,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或者通知之后的30日内没有离开公司,仍然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而用人单位也仍然接受其劳动并发放工资等,这个事实行为也同样应当认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劳动合同仍然是在继续履行之中,其在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事实又被之后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所取代,或者说又被更改。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况。本案的劳动仲裁机构没有被表面现象所掩盖,抓住了事物的实质,正确解决了这个纠纷,殊为不易,值得称赞。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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