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员工与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员工死亡不是公司免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定理由,员工应得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亦是员工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权利,其继承人仍有权向公司主张该权利。故公司应支付员工继承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92896.55元。
【当事人】
广州市某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罗某某(严某杰之母),严某某(严某杰之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显示严某杰死亡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
A公司应当在严某杰入职一个月内与严某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A公司未与严某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A公司应当向严某杰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A公司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罗某某、严某某主张的已发放工资中确实存在部分款项为与邹某的借款及报销费用,故对罗某某、严某某主张的已发放工资数额,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但如前所述,A公司掌握严某杰工资发放台账,但其拒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严某杰月工资标准,一审法院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92896.55元(9000元×10+2896.55元)。
严某杰已经死亡,上述其对A公司享有的权利属于严某杰的遗产,罗某某、严某某作为严某杰继承人,主张A公司向罗某某、严某某支付上述款项,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A公司应否向严某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首先,严某杰与A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未在严某杰入职后一个月内与严某杰签订劳动合同,且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严某杰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A公司应支付严某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次,严某杰死亡不是A公司免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定理由,严某杰应得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亦是严某杰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权利,其继承人仍有权向A公司主张该权利。故一审判令A公司应支付严某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10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92896.5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A公司认为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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