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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调整工作地点安排,公司能否解雇?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1次举报


司法观点

公司向员工发出到岗通知,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做出调整,调整后员工的岗位仍为工程师,该调整行为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亦未降低员工的薪酬标准,且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调整的约定,故对于公司的调岗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员工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及时报到并开展工作,但员工未到新的岗位报到,且经公司多次催告做出3次记大过处分后,员工仍拒绝到新的岗位报到,该行为属于拒不服从主管正常工作安排、指派,且已构成情节严重,在此情况下,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的集团《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员工予以辞退并无不当,依法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巫某申请再审称:

1.根据一审的庭审笔录,证明巫某没有旷工;

2.巫某没有接到深圳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送达的调岗通知书,亦未向公司提出调岗申请,故不存在调岗的事实;

3.巫某没见过X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没有向巫某公示员工手册的证据,因此员工手册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4.X公司提交的调岗通知书是格式化合同,不能代表其真实调岗意图,并存在对巫某的侮辱;

5.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征求工会的意见,违反《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X公司于201456日向巫某发出到岗通知,对巫某的工作地点做出调整,调整后巫某的岗位仍为工程师,该调整行为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亦未降低巫某的薪酬标准,且符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巫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调整的约定,故本院对于X公司的调岗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巫某在接到调岗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及时报到并开展工作,但巫某未到新的岗位报到,且经X公司多次催告做出3次记大过处分后,巫某仍拒绝到新的岗位报到,该行为属于拒不服从主管正常工作安排、指派,且已构成情节严重,在此情况下,X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全体员工公示的某科技集团《员工手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巫某予以辞退并无不当,依法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根据巫某的再审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公司解除与巫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及相关的工资和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对于巫某的再审请求,其在一审、二审上诉及判后答疑时均有提出,一、二审判决针对其主张已逐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在二审法院判后答疑中再次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及答复,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在此不再赘述。巫某申请再审也没有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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