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和于某是朋友,2022年4月至6月期间,于某分多次向朱某借款共计70万。同年8月,两人补签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写明朱某向于某提供借款70万元,年利率为18%,借款期限为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若于某未按时足额还款,应当承担朱某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因于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于某还款7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
于某辩称:这70万的借款是朱某从银行贷款再转贷给自己,先前已偿还了60.1万余元。在最初借款时,朱某表示该贷款是5年期,自己可按照银行期限慢慢还,但8月份签订的合同却和当时说的不同,因还款期限过短、利息年利率过高,导致自己还不上剩余的款项。
朱某称对于某已经还款的60.1万元无异议,但认为这笔款项是于某偿还自己的另外一笔借款,并非本案借款。
庭审中,朱某承认,向于某出借的70万元来自银行贷款,并提交了相应贷款合同以及结清证明。
法院审理
朱某称上述于某还款数额系偿还另外一笔50万元借款,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50万元的借款关系,且从于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来看,其偿还的款项与本案双方就案涉借款约定还款数额基本吻合,故在朱某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情况下,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无效。本案中,朱某自认其向于某提供的借款均来自银行的贷款,故二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法院应当支持。据此,于某应将70万元款项返还朱某,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关于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应自出借资金次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双方未约定先清本还是先还息,法院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抵充,结合于某过往还款情况,经计算得出,于某还需向朱某偿还借款本金11.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综上,法院判决于某向朱某偿还借款本金11.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金融贷款申请门槛降低,借款方式简单快捷,一些人“另辟蹊径”,套取贷款再转贷给他人,甚至引发因高利转贷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方应确保出借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向金融机构借贷套取资金(如信用卡套现、网络金融平台借贷等)的行为,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类合同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此提醒,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出借人除了要向金融机构承担本金、利息等责任外,个人征信还可能受到影响。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较重,出借人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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