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争议引发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待岗的前提是“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但实践中,不乏有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安排员工待岗,以逼迫员工自行离职,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该情况下,就极易引发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就需要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及其严重程度负有举证责任,也需举证企业不存在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却安排个别劳动者待岗的情况,否则就极大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三、律师建议
(一)作为劳动者在面对公司安排待岗的情况下,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应对:
1. 判断公司安排待岗是否合法,主要从是否只针对个人或某几个人待岗而非全员待岗、公司经营情况是否恶化、公司是否有发布正式公告等等方面进行判断,若构成违法安排待岗的,应注意收集违法待岗的证据;
2. 要求公司提供书面的待岗通知,在没有书面的待岗通知的情况下,应正常出勤上班避免被认定存在旷工等违纪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关系;
3. 对公司的待岗通知进行书面回复,明确表示不同意待岗安排,或在不降低原工资水平下同意待岗;
4.明确公司违法安排待岗,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若要解除合同,可以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作为用人单位,在作出待岗决定时应当注意:
1. 安排劳动者待岗必须符合停工停产的条件,该停工停产可以由于企业原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企业经营管理困难相关的证据;
2. 安排待岗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安排待岗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故作出待岗安排建议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相关的决定经过公示,并书面通知劳动者。
3.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待岗协议,确认双方对待岗达成合意。
4.工资发放应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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