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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3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153次举报

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GDHT095

甲方(委托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居间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居间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遵行。

一、 委托内容

(一)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        事务介绍客户,促成甲方与客户间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甲方协助乙方与客户接触洽谈。

(二) 乙方为其介绍之客户提供:

a.  售前委托事项解说;

b.  合同达成签署流程指引。

(三) 委托期限自            日至            日。

(四) 甲方的其他要求:                

二、 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 经乙方介绍成交的,甲方于成交后3日内支付乙方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六) 费用的支付方式为:        

(七) 乙方履行本合同及居间活动所需要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 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的区域为    地区。乙方若需增加区域,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九)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均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不得为非履行本合同目的而使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主动归还剩余资料给甲方。

(十)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推荐、介绍、代表、制造或销售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同类或相似的委托事项给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十一) 乙方所介绍之客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亦不得绕过乙方与客户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除非乙方同意。

(十二) 甲方交付之委托事项若有瑕疵,由甲方自行对客户负责,与乙方无关。

(十三) 乙方介绍客户之委托事项若有瑕疵,由乙方对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 违约责任

(十四) 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包括签订本合同前)所获得的甲方信息,一旦乙方泄漏,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并赔偿损失。

(十五) 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是甲方的代表或员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在履行本居间合同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相关客户,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六)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凭此证明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具体免除范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七)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十八)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十九) 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六、 争议解决方式

(二十) 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七、 附则

(二十一)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十二) 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二十三)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二十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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