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 本 案 情
原告张某龙诉称其创造完成了“红色小熊”系列美术雕塑作品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经宣传,“红色小熊”系列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及艺术与经济价值。
原告在淘宝网上发现,被告深圳市欣意美饰品有限公司的淘宝店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与“红色小熊”系列雕塑作品相似的雕塑。为保全网上销售证据,原告于2021 年8 月24 日在被告淘宝店铺购买了一个“红色小熊”雕塑,收货地点为“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XX号”。
原告特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在售及库存侵权产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1190360 元及合理费用40112 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理由与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本案中,如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本案应当由深圳市对应法院受理,本院无权管辖。如果将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初步证据可以推定涉案侵权产品的储藏地或者发货地位于广东省,本院亦无权管辖。
本案如果以侵权结果发生地为管辖连接点,本院同样不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虽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但该条所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而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范畴,因此,本案不应适用前述规定以原告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无论是按照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抑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连接点,本院对本案均不具有管辖权。据此,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三、典型意义
在当前网络购物方式盛行的社会背景下,大量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司法实践中,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后,据此提起诉讼。在此情形下,网络购物收货地能否作为确定此类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因网络销售涉案产品所必然带来的产品网络展示行为是否导致该类案件应依照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确定管辖?本案管辖裁定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予以明确,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侵权行为地。一般民事纠纷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附着了著作权等无形权利的商品通常具有较强的可流通性。根据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告只能在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中择一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并不属于前述规定范围,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其次,被告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方式不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特指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能因侵权行为的实施或损害后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就一概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原告指控被告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本质上仍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不能将网络销售方式等同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原告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指控的是被告在网站上销售的雕塑作品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构成著作权侵权。而被告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可避免地会在其网店销售页面展示产品,那么该产品的网上展示行为是否涉嫌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导致本案应以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确定管辖呢?答案是否定的。
原因在于,第一,从展示目的上看,被告将被控侵权产品在网店页面进行展示,属于网络产品销售行为所不可或缺的产品展示环节,目的在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换言之,该网络产品展示只是产品销售的手段,因此更适合将被控侵权产品的网络展示、销售作为整体销售行为进行统一法律评价。故,应将网络展示行为并入产品销售行为中,法院进而对该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认定。
第二,从行为性质来看,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属于通过网络传播行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侵权行为。而以销售目的在网络展示被控侵权产品,虽然从表现形式上与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相似,但原告所指控的侵权对象是实体物品,系被告的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行为导致对原告著作权权利在复制、发行、传播上造成的负面影响,而产品展示本身并不直接对原告权利造成侵害,因而无需再行以信息网络侵权予以规制。
综上,当著作权权利人指控网络销售产品实物侵犯其著作权时,被告的被控产品网络销售展示行为不宜再行适用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该类案件仍应以著作权侵权的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网络)
12年 (优于78.63%的律师)
21次 (优于94.6%的律师)
2次 (优于85.41%的律师)
15661分 (优于96.98%的律师)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