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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只有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形下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0次举报


一、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致用人单位损失而发生纠纷的,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

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当纳入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范畴,不宜将相应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只有劳动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享有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对于因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应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及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等情形进行综合认定。

二、基本案情

姜某在某医疗康复中心从事护工工作。王某因生活不便入住某医疗康复中心时,被确定为生活半自理老人,饮食标准为半流质饮食。该康复医疗中心食堂所提供早餐为稀饭、馒头、炒豆芽、火腿肠。护理人员姜某在给王某喂食早餐时,对火腿肠做了插碎处理,饮食期间,王某身体出现异常,姜某遂采取了用手抠嘴、拍打背部、按压腹部等方式救治,无效果后呼救医生,最终,王某不治而亡。

经鉴定:王某符合哽死。经诉讼,某康复医疗中心按80%责任比例赔偿王某亲属458965.6元,现某康复医疗中心认为姜某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失,要求其承担该全部损失。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康复医疗中心提供养老服务,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66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第5.2.3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制作普通膳食、软食、半流质膳食、流质畴食、匀浆膳的区域。”5.2.4规定“宜根据老年人的疾病特点及需求,设立专门的特殊膳食配制区并配备必要的炊事用具、设备、称量工具等,按照相应区域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养老机构提供膳食服务要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疾病需求等,要做到营养均衡、健康可口,符合个性化需求。

本案中,某康复医疗中心未能提供符合王某身体状况、营养均衡的半流质膳食服务,提供的早餐仅有稀饭符合半流质膳食条件,亦未设立专门的特殊膳食配制区域,更未给从事护理的人员配备如食物研磨器等可以再加工的炊事器具,因此,姜某给王某喂饭时对火腿肠做插碎处理,且在王某出现身体异常后采取了用手抠嘴、拍打背部、按压腹部等方式进行救治,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虽然姜某对火腿肠的处理未达到半流质膳食条件,未完全尽到护理义务,但是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某康复医疗中心在该事故发生后以其工作人员姜某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明显理由不当。据此,驳回某医疗康复中心要求姜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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