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户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维嘉、张怡欣,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2、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某及其辩护人王维嘉、张怡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户某与被害人刘某系初中同学且为彼此的初恋朋友,二人于2020年7月在一次同学聚会相逢并重新接触,之后多次相约后租借宾馆房间发生性关系。2021年7月,被告人户某因经济拮据,加之受到某明星涉嫌强奸事件的启发,萌生向刘某索要钱款的想法。经向一网友咨询,被告人户某于2021年8月4日晚主动邀约刘某到宾馆开房,后二人于当晚9时许在本市闵行区X酒店房间发生性关系。次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户某以报警控告刘某对其实施强奸作要挟,向刘某索要钱款,遭拒绝后户某拨打110报警,之后继续向刘某索要钱款,刘某为此给户某出具人民币5万元的欠条。2021年8月5日,被告人户某与被害人刘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告人户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4、控辩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户某犯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户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5、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户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请求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户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户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来源:智飞微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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