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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71岁老人主张误工费 法院:支持!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0次举报

2023年1月18日,原告老李驾驶电动车外出购物,与被告吴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老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司机吴某系主责,原告老李系次责。事故发生后,老李住院治疗12000多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老李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庭审中一个主要答辩意见就是,老李已经超过退休年龄,所以不予赔偿。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可见,影响误工费的主要因素是误工时间、收入状况,只要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本案中,虽然老李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1周岁,但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平江县介山庙从事庙务工作,确有务工收入。  

最终,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老李4个月的误工费6400元。接到法院判决书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理赔义务。

 

本案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李在庙管会从事庙务工作,通过自己的劳动每月领取务工报酬,一场车祸给他造成了肉体上的疼痛,也带来了精神上的打击。所以,判决支持误工费兼顾情理法,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也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以实际行动关爱老年人、保护劳动者,向全社会传播劳动观念和劳动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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