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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他人从事装修活动,装修负责人应支付劳务费么?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2次举报

“是你找我来这干活的,这钱你必须得给我结!

我们都是给人干活的,要钱你得找房东。

经他人介绍,王某负责案涉房屋的装修工作,期间又联系到杨某为该房屋铺贴瓷砖。杨某遂到案涉房屋工作20余天,先后完成了墙面找平、瓷砖铺贴和厨房、卫生间防水等工作,并将其完成的工作项目及相关费用汇总拍照后微信发给王某,要求王某结算工资,王某同意并称房东二三天后付款。后房东始终未付款,杨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未果后,将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其所列案涉房屋装修明细,包括瓷砖费用、瓷砖铺贴费用及管理工资等共计4万余元,并表示房东仅支付了3万元,认为杨某的劳务费应由房东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负责某案涉房屋的装修,认可杨某为该房屋进行了瓷砖铺贴等劳务工作,对杨某结算劳务费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回复,并将杨某的劳务费列入其整理的案涉房屋装修费用中,该装修费还包括管理工资等。综上,可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王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就欠付劳务费承担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令,王某支付杨某劳务费约8000元。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口头形式的合同,因其简便易行的特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可以说渗透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口头形式的合同非常容易发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显示口头约定的内容,当事人的诉求将很难得到支持。

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受损,应注意保留工作证、报名表、签到表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经济往来凭证等,这些均可以作为口头协议的补充,从而形成证据链条,以便法院查清事实。本案中,王某找到杨某让其负责涉案房屋部分装修工作,构成对杨某的要约,杨某作出承诺,劳务合同关系成立。杨某将工作项目及费用汇总拍照后微信发给王某,要求王某结算工资,同时,王某将杨某的劳务费列入其整理的涉案房屋装修费用中,该装修费包括管理工资等,也进一步证实了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其后因房东原因导致王某不能向杨某付款,属于王某与房东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不影响王某与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劳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杨某即有权依据有效的合同要求王某为对待给付。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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