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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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之退伙知识点

发布者:徐晶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8日|分类:知识产权 |528人看过

一、退伙之日应如何确定?

 

实践中,公司往往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而从员工离职到办理完退伙款结算及工商变更登记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那么员工退伙之日应如何确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合伙人当然退伙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如果已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公司的员工,那么员工从离职之日起就不再符合合伙人资格,应当然退伙,是否办理退伙款结算不是退伙已否的必然条件,也不是办理退伙工商变更登记的交换条件;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公司的员工,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之日。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1. 按照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进行至少以下三项扣减:(1)负有责任的损失赔偿;(2)亏损分担;(3)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补缴义务和对其他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如有)。扣减后可退还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 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出具决议通过有限合伙人退伙事宜。

3. 修改合伙协议。

4.税务登记等手续办理,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5.准备退伙决议、新合伙协议等文件,于退伙决议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咨询当地工商。

 

三、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仍负有的法律责任。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有权在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要求其以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税务问题。合伙企业应系“先分后税”,缴税主体应为有限合伙人,需要有限合伙人关注是否涉及待办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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