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2条列举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的使用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存在此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只是不能依据该法第40条(预告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受第39条(劳动者过错解除)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行为,用人单位仍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即便存在第42条六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也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我们对《劳动合同法》第42条列举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进行逐一分析: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该条的设置主要是与《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对应。
如《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此条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是因为在工作过程中患病或者负伤,如果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会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缺乏基本生活及医疗救治的保障。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此处的医疗期指的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而非劳动者病伤治愈所实际需要的医疗期。该期限与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的,医疗期满后,如何安排此类劳动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对于其他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该条规定是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相对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此条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老职工年龄偏大,再就业的能力较低,距离退休时间短,应给予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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