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法定期限届满后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据此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因此丧失胜诉权。
一般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但是,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一)首先,需要厘清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都是生活中常见的债权凭证,但二者之间的一字之差在法律保护面前是不同的。
1、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凭证,反映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2、欠条,则是人们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十分普遍使用的条据,反映的是基于各种法律事实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基于借贷形成的欠款关系,也可以是基于买卖、劳务、承包、损害赔偿等形成的欠款关系。
因此,欠条的适用范围远大于借条。
(二)其次,借条与欠条二者的有效期存在区别。
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都适用前述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和二十年的最长保护期。但是,它们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在相关情形下却有不同。
1、如果借条中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之前返还借款,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满三年。
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应当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时,诉讼时效自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满三年,即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而被债务人拒绝偿还的次日起算满三年。
2、如果欠条中约定了清偿欠款的日期,诉讼时效自约定的清偿欠款日期次日起算。
如果欠条中没有约定具体清偿欠款日期或者约定不明确,就需要关注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了,并非直接适用前述关于借条的相关诉讼时效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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