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
被告:孙某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95000元以及未支付的利息(月利息按1.5%计算),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孙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6日、2015年9月14日、2015年12月12日、2016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47万元,出具了四张借条,借条约定月利息按1.5%计算,利息按月支付。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95000元以及未支付的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未依约支付利息)。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尚欠的本金及利息都遭到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