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易某,女
被告:李某,男,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离婚;
2. 判令婚生女曹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原、被告相识,因原告在恋爱期间意外怀孕,故双方于2011年xx月xx日在某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取名曹某某。婚后,被告整天无所事事,并未工作,期间多次无故殴打原告,原告也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解和家人多次劝阻,被告仍然不改,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原告完全无法接受其行为。同时,因被告无任何经济来源,原告为了家庭生活需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岳阳市农业银行贷款45万元,并向亲朋借款5万元。
2016年xx月xx日,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被告离婚纠纷,贵院于2016年5月24日判决不予离婚,现该案已生效超过六个月。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一味对被告持体谅包容态度的原告精神上痛苦不堪,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今原告为解除这持续已久的痛苦,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