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湛青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3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
法定代理人:胡XX,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邓XX,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湖南XX公司、湖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XX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623执134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海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