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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主张“青春损失费”,法院支持吗

发布者:刘佳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314人看过

给付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背社会道德,应认定无效——古标深与吴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签订协议书,对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和处分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协议中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内容,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法院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主张给付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某、胡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酌情返还彩礼;但一方主张给付身心健康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并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号:(2016)黔2328民初936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邢瑞丽与吴佳鹏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抚养共同所生子女的费用及子女看病所负的债务,双方应当各自承担一半为宜;一方要求对方给付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3)周民再字第4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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