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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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定义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发布者:王建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39人看过

今天处理了一个交通事故案件,非常郁闷。双方差距不到五百元,当事人咬住不放,杨言就要开庭,判决不服还要上诉,法官火大!考虑到我方多项索赔并无充分证据,我全力做当事人工作,却被当事人反问我的屁股坐在哪一边?我在愤怒的同时,脑子里一直在想一个问题,究竟如何定义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就此案而言,交通费、院外护理费等皆无充分证据,也就是说,法官是有较大裁量权的,其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支持一部分,也可以以无充分证据为由不予支持,把法官搞火了难道就真能争得最大利益?很有可能得到的赔偿比调解还要少,但我如何向你解释?

更何况,打官司费时费力,不调解结案,这么个大热天,让法官一次次烦你的案子,对你有何好处?更不用说,我为你争取的利益已跟判决相差无几!

对于这种当事人,我真的无语。

所以,如果你是我的潜在当事人,要么委托我并完全相信我;要么尽早走远点,越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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