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生效实施,前段时间社会上热议的承诺放弃社保协议无效,社保政策收紧等问题,后续有新闻报导有关企业采取雇佣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来规避此风险,应对社保政策收紧的问题,如此应对可能将面对更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工伤风险,结合最近办理的几起工伤赔偿案件简要分析如下:
一、超龄员工或农民工属于特殊的用工关系
劳动关系要求主体适格即用人单位主体适格,劳动者主体适格,劳动关系以外因劳动者主体不适格形成的特殊用工关系有:劳务关系、在校学生兼职、退休返聘、超龄用工、个人雇佣关系、外卖平台的新形势用工关系等,不是劳动关系就没有社保缴纳的压力,发生事故也基本无法认定工伤,因此特殊的用工形式大量存在,也伴生着大量的法律风险,仅就超龄员工或农民工而言,部分情况下是可以认定工伤的,而因社保的工伤保险无法缴纳一旦认定工伤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一击致命。
二、超龄员工或农民工工伤的法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以上规定实际上打破了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必须相对应的关系。
超龄员工或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主要就是依据上述两条特殊规定,具体总结如下:主要通过两个因素判断超龄人员是否能够认定工伤,一个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类型,一个是户口类别,主要是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法认定工伤,其次户口类别是城镇户口的,不是在企业持续工作的也无法认定工伤,具体要看自己符合哪种情况综合判断。
三、超龄员工或农民工工伤的办案思路
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大多数情况如果直接去办理认定工伤是很难进入工伤认定流程的,至少在本地是这样,要么要求去确认劳动关系,要么要求提供明确的证据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符合特殊的工伤认定法定情形。
这就需要在操作层面进行细化,证据的收集,与工伤认定部门的沟通协调,启动其他法律程序对必要情况进行确认,比如: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也要去启动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程序达到自己相关收集证据的目的等,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操作方法也不同不在赘述。
综上超龄员工或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司法解释打开了维权的渠道,如果能操作得当也能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