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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姑娘七条裸辞信火了,她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发布者:罗学德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267人看过

今言法律|杭州姑娘七条裸辞信火了,她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今日,杭州一姑娘的裸辞信在网上火了,不少网友看了之后纷纷表示“道出了自己的心声”,那么姑娘辞职的理由到底有哪些呢?

新闻详讯

据介绍,走红网络辞职信是来自杭州一姑娘发帖《9月,我要辞职了》的内容,姑娘称公司上班6年,一个月3.5k左右,公司已批准她的辞职申请,这7条理由总结出来分别是,没时间交男友;没时间旅游;逢年过节要值班;不想混日子;没有朋友跟公司同事关系一般;公司业绩大幅衰退没有前途;上班时间紧等。

姑娘辞职信上写的七条理由:

1、没时间泡仔,看电影还要看好时间,下午场晚上2100前到店。

2、没时间旅游,去个韩国,订好机票,说让退票。

3、没有加班工资,上班无期限。

4、别人请假,逢年过节要在岗留守。

5、没有朋友,维护公司利益得罪人,做不到趋炎附势、溜须拍马、左右逢源。没有朋友到连逛个街的人都没有。

6、没有前途,开业时营业额70多万,现在只有10左右,见证过你的辉煌,也见证了你的衰退,无人管理,无人经营。

7、不想混日子了,很多员工现在都是混日子,我还没到混日子的年纪,没法安逸。

那么,姑娘以上的辞职理由,是否有权利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呢?当然是有的。

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所以依照姑娘辞职信中所描述,该公司不发加班工资且勒令员工加班无上限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杭州姑娘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足够合法的依据,作为公司一方亦应当在姑娘辞职时将强迫加班的加班费付清。(要求姑娘有证据证明公司是强迫加班且无加班费)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即使是杭州姑娘自己主动辞职,也可以以公司强迫加班以及不支付加班费为由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那么姑娘的经济补偿金该怎么计算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写裸辞信的姑娘,你应该可以向公司主张21000左右的经济补偿(3500*6),如果你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强迫加班且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大可以向公司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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