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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岳岳《新五环之歌》侵权事件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发布者:罗学德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5日|分类:知识产权 |324人看过

今言法律|从小岳岳《新五环之歌》侵权事件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昨日北京市海淀区发布一则新闻公告,称小岳岳的《新五环之歌》侵权被起诉。

事情经过:

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曾在1989年获得中国金唱片奖,经过30多年的传唱,已成为脍炙人口的经典歌曲。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相声演员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该歌曲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被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商务推广。

原告认为,三被告为追求商业利益,共同侵害其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尤其是岳云鹏,将《牡丹之歌》一再改编,并长期、广泛地用于商业用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利益。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歌曲著作权权利内容简介 

那么,一首歌曲的版权究竟属于谁呢?我们来看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以及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权。

所以歌曲的著作权享有者属于词作作者和曲作作者,他们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列项:

(一)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属于财产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约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进行转让

所以,小岳岳在没有获得《牡丹之歌》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改编创作《新五环之歌》的行为侵犯了原创者的改编权。

改编后的新歌著作权归属于谁

那么问题来了,假设小岳岳没有侵权,改编后的《新五环之歌》版权属于谁呢?原版歌曲的创作者享不享有著作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所以,如果小岳岳已经事先取得原创者的授权进行改编,那么《新五环之歌》著作权仅是属于改编作品的创作者的,《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只是小岳岳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歌曲的著作权就可以了。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时效

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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