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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广告的商家,你们必须知道这些规定!

发布者:罗学德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0日|分类:广告宣传 |332人看过

做广告的商家,你们必须知道这些规定!

双十一的时候,各大商家可谓是费尽了心思给自家的商品打广告,为了在短时间内抓住消费者眼球吸引其购买商品,有些商家甚至甘冒违法之险,不惜以身试法,比如为广大网友所熟知的品牌——绝味鸭脖。

2017111日,绝味鸭脖天猫旗舰店发布了一张充满性暗示的广告,内容低俗且不尊重女性,引发广大网友的反感,面对广大网友的舆论压力,绝味鸭脖很快撤掉了海报并在官微公开道歉,但仅过了一天,其又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类似的文案——《我不搞预售,我就是玉兽》,文案的背景为大卫的裸身雕像,生殖器被打上马赛克,文字到处充斥着挑逗的意味。113日,绝味鸭脖仍继续在公众号上发布了“性暗示”广告。经网友举报后,1222日,湖南长沙市工商局对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0万元。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款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显然,绝味鸭脖的营销广告已经违反了上述内容,理应受到相关惩处。

那么,广告营销活动有哪些红线不能碰?碰了会有怎样的后果?小编今天就《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给大家谈论一二。

1、广告内容雷区

首先,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其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如果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应当在广告中明示的内容,也应当进行显著、清晰的表示。

《广告法》第九条列举了具体的禁止情形,这些情形是商家广告踩雷的高频区,需要特别注意:(一)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不能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能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也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对于《广告法》中某些种类商品的广告有特殊规定的,也应遵循相关规定。

2、对虚假广告的认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3、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4、违反《广告法》的责任追究

(一)对虚假广告的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民事责任:消费者因为虚假广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另外,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也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对违反《广告法》其他行为的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除对发布虚假广告则责任追究之外,违反《广告法》的其他规定的也要追究相关责任,只不过根据情形不同,处罚标准也不尽相同。以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为例,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违反《广告法》对某种类商品广告特殊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读者请自行查阅法条,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民事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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