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学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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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信息裸奔”事件有点儿发飙!

发布者:罗学德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236人看过

最近的“信息裸奔”事件有点儿发飙!

生活中你是否好奇,明明是一个陌生的来电,但对方却能准确的知道的的名字、你的住址,甚至连你刚买的新车刚买的衣服的价格款式以及在哪个店铺购买的都知道的一清二楚,遇到这样的事估计任谁都会感到后怕吧?但是没办法,一些事情均是有利就有弊,互联网在便捷我们生活各个方面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将我们所有人的生活都置于了一个相对透明的境地,一些人在意识到“信息”背后藏有价值的时候,稍使手段,便将“我们”出卖并从获取不菲利益,也许他们知道那样做是违法的,但他们还是以身试了法。

全国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15名被告终领刑

2018年1月12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晋东等15名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被分别判处十三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分别判处22万到3万不等的罚金。

本案15名被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令人震惊,达到249万条以上,光受害群众都覆盖了全国二十多个省市,令人感概的是,该案的15名被告大多还都是年轻的“90后”,他们在网上非法买卖公民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公民头像图片等公民个人信息,或利用这些个人信息在滴滴出行司机端及乘客端进行注册,采取虚拟跑单、乘客投诉司机的方式骗取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补贴款,或在中国银联网及各类理财网站注册用户获取红包,并将红包用于购物或者提现,最终,他们落网,受到法律应有的惩戒。

韵达快递员卖近万张底单给健身房销售赚150元 两人已被刑拘

同样是前几日,一则快“递员私藏万张底单倒卖”的消息登上了微博热搜,说起这件事的起底,还真得感谢某健身房推销人员的不依不挠,在2017年12月底的时候,嘉定公安分局菊园派出所民警就接到多位居民的反映,称经常接到辖区一家健身房销售人员的电话,不依不挠推销各式健身卡,令人反感。由于对方不仅能直接拨通手机,还能准确叫出姓名,居民怀疑自己的个人信息遭人泄露。

随后,经调查,警方在嘉定菊园地区的一家健身房内找到了近万张的快递底单,据清点,这些快递底单将近1万张,都是菊园地区10月、11月的快递派件。原来,该健身房的销售人员韦健为了年底冲业绩,而韵达快递人员付新为了年底挣外快,两人一拍即合,付新便私藏公司的快递底单以150元的价格倒卖给韦健从中牟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付递、韦健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也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自学建网站瞄上“公民个人信息”牟利始作俑者及网站会员纷纷落网

生于94年的邹某初二辍学,做了一家网吧的网管,期间他自学计算机知识,对黑客攻击技术颇感兴趣,2012年11月,邹某架设了一个名为“中国黑防联盟”的论坛网站。起初,他发布的内容主要是黑客教程,后来,他把从其他网站收集的含有公民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车辆信息等内容的资源和数据,发布在该网站内,供访问者免费下载。渐渐地,网站访问量越来越大,直到2016年初,该网站日均访问量达两三千人,注册会员达数万人。这时,邹某萌生了靠该网站赚钱的念头。2016年2月,邹某在该网站开通充值付费服务,充值成为会员后,才可任意下载数据。根据充值金额多少,会员分为三个等级——充值198元为终身会员,充值358元为至尊会员,充值598元为股东会员。

其间,他将通过从其他网站非法下载或与他人交换等途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存放在其注册的云盘,供会员下载,同时建立名为“‘黑防联盟’VIP”的交流群,并在该“群文件共享”中存放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下载链接,供群成员下载。除会员外,只要是该网站注册用户,就可以通过签到、回帖等方式获得网站“黑币”,并使用“黑币”下载网站内的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3月间,扬州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的老板张某为拓展客源,在“中国黑防联盟”网下载公民信息累计19万余条,后由于其他事情东窗事发,并牵出了邹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事情。

2017年2月17日,邗江警方抓获邹某。后警方以该网站为突破口,继续展开侦查、抓捕行动。截至2017年5月中旬,先后有22名该网站的注册用户、充值会员被抓或主动投案。

2017年12月22日,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近日做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邹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另外的22名被告人中,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2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不等,缓刑3年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3万元不等。

1、“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情节严重”的认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除上述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以下后果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为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小编建议大家平时提高意识注意保护,比如拆过快递将个人信息抹去,不在朋友圈晒车票等证件,不连公共场所的免费WiFi等等,还有一旦发生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疑事件,应及时向警方反映,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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