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学德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小朋友在学校受伤,都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者:罗学德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380人看过

小朋友在学校受伤,都由谁承担责任?

一直以来,小孩在学校受伤这种事情都是屡见不鲜,有的小孩受伤是由于老师的体罚或者过失,有的小孩受伤是因为自身比较淘气,还有的小孩受伤是由于他们之间的“江湖纷争”...但是不管什么原因,作为家长除了担心小孩自身的安全及健康之外,另一个更为关注的话题应该就是学校对于小孩受伤的事故到底负不负有责任?我们先来看以下几个案例:

学生玩耍摔伤,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7岁的小兰和小明系同班同学,且同为学校寄宿生。2015年9月初,学校组织学生体检,两人体检完毕后并没有立即回教室,而是在学校医务室外门口的台阶处蹦跳玩耍。随后,两人上台阶时发生肢体接触,小兰摔倒在台阶处并受伤,学校立刻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小兰为左肱骨踝上骨折,左侧正中神经损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31天。因教育局为全市学生投保了平安校方责任险,2016年1月,小兰将同学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0.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应对寄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其中应当包括对儿童进行特殊场所和地段的安全教育,以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但监控录像显示,小兰和小明在台阶处玩耍2分多钟,现场负责管理的老师并未制止。在学校门口上下台阶处以及楼梯口处,本就容易发生意外,如人数较多拥挤时亦容易发生踩踏事故,故而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在特殊地段提高注意力不要扎堆嬉戏,集体活动时保持安全距离不要拥挤。因此,应认定被告学校在组织集体活动过程中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对小兰的各项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另外,由于两个小孩的监护人有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对其二人进行安全教育,所以小兰和小明的监护人应当各自承担10%的责任。由于学校方为学生投了相关保险,但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在内,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付原告小兰精神损害抚慰金4800元,小明监护人赔付原告小兰各项损失7443元,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小兰各项损失54747元。

自由活动受伤 学校未尽监管职责承担60%责任

2016年11月,某小学5年级学生小燕在操场上自由活动时摔伤。当时,正是语文课时间,老师允许做完作业的同学自由活动,于是小燕便自己到操场上玩起了跳山羊,意外摔伤后,学校有其他老师至现场询问,其语文老师赶到后询问了小燕的伤情并拨打了小燕家长的电话,小燕家长到现场后才将小燕送到医院救治。经检查,小燕摔伤非常严重,右肱骨干骨折,先后两次住院,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小燕的妈妈认为,孩子摔伤时时没有老师监护,事发后老师10分钟才到达现场,且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也没有校内医护人员到场,学校是没有尽到教育、监管职责的,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是语文课,小燕及几名同学因提前完成学习任务听从老师的安排至操场上自由活动,操场没有其他学生,也没有教师在场。事发后,没有校内医护人员到场查看小燕的伤情,也没有对小燕进行处置。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平日应当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包括小燕在内的学生在上课期间脱离了老师的监管,自由活动期间出现意外伤害事件,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判决小燕自担40%的民事责任,学校承担60%的民事责任。由学校赔偿小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3万余元,赔偿小燕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1、那么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到底承不承担责?其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呢?

2、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孩子受伤

赔偿方:学校。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学生在学校嬉闹、打架受伤或是自己受伤

赔偿方:自己有过错的把自己负一定的责任;有侵权人的,侵权人负一定的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也负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司法实践中,以上各方具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由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进行分析确定。

赔偿费用的范围:

一旦小孩在学校受到伤害,其其监护人可以向侵权人及学校方主张相关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以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其他的财产损失。

小编建议:小孩子通常比较“人小鬼大”,容易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建议家长、学校在对小孩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同时亦为孩子购买相关保险,这样就算发生伤害事故,家长和学校也都能将损失降到最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