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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借车被盗,借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罗学德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4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回顾】

2014年3月3日,魏某某借曾某某车牌号为AUW***的白色雅阁车外出。在成都市武侯区玉洁巷不慎被盗。当即向玉林派出所报案。经双方协商,魏某某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愿意赔偿曾某某25万元。事后,魏某某仅向曾某某支付了6万元。曾某某多次找魏某某协商,魏某某也同意支付。但时至今日,魏某某仍未清偿。为了维护曾某某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曾某某赔偿款18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承诺必须遵守。曾某某的车辆在魏某某占有期间被盗,魏某某自愿赔偿原告25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魏某某未依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支付赔偿款185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曾某某要求被告支付赔款18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的诉请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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