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方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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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4岁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吗?

发布者:吕方芝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499人看过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任何成年人,如果没有精神病,就具有责任能力,但是,人的责任能力并非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身心之发展、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逐渐增长。因此,责任能力的有无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换言之,刑事责任年龄是影响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实,刑法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规定的:

1、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已经接受较多的教育,身心发育比较成熟,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都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也能够控制自己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具备了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应该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上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2002年3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而将其纳入强奸罪。相应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中的投毒罪也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强奸罪中也包括了奸淫幼女。

其中,需要强调的是,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而新增的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已满75周岁的人无论故意还是过失犯罪,都得以(可以或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亦成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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