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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人从ATM机上取到假币后各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吕方芝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93人看过


在现代金融服务业飞速发展的今天,ATM机假币事件层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本文试图分析在ATM机假币事件中各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取款人在ATM机上取款实质上是与ATM机的所有权人银行发生了一种金融服务合同关系。银行应依据合同约定和金融业惯例,通过ATM机中的电脑程序,及时足额向取款人提供真实合法的货币。如果取款人从ATM机取到的货币是假币,而不是真币,就意味着银行的合同履行存在重大瑕疵,而且违背了取款人的缔约目的。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银行应当对取款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包括继续交付真币、赔偿取款人的律师费等合理的维权费用以及取款人在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等。因此,取款人在从ATM机取到假钞的情况下,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对取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取款人按照ATM机的基本操作程序正常使用ATM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取款人故意使用假币的,银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该取款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ATM机中的真币的,银行除了要承担违约责任外,该银行工作人员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如果该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ATM机中的真币的,成立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2)该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ATM机中的真币的,成立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3)该银行工作人员仅故意将假币放入ATM机中并没有换走真币的,成立使用假币罪;(4)该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少量面值的假币换取大量面值的真币,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银行在向取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该工作人员追偿,该赔偿可从该工作人员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该工作人员当月工资的20%

4、如果假币是取款人或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人所放入ATM机的。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银行仍应向取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银行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

5、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柜员机(ATM)通用规范》并未规定ATM机必须要安装验钞装置。但是如果ATM机在出厂时已经具备验钞装置,并且因为该验钞装置质量问题未能识别假币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3条的规定。银行在向取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该ATM机的生产厂商或者销售商请求赔偿。如果ATM机在出厂时不具备验钞装置的,则银行无权向ATM机的生产厂商或销售商追偿。

6、银监会于20121120日已经成立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该局的工作方针是“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预防为先,将消费者保护工作的起始点前移至防范的环节,防患于未然。教育为主,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和产品服务种类,积极开展金融宣传教育,培育消费者自主选择判断能力,提升金融素质。依法维权,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将建立一整套依法、规范、务实的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使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协调处置,是指监管部门将协调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受理消费者投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调解处置未达消费者要求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的再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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