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两个量刑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集资诈骗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24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2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3)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8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具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4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每增加20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个人集资诈骗100人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200人以上的。
(2)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5)假冒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
(6)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积极退赃,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30%以下。
(2)未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或者绝大部分赃款被扣押,被害人绝大部分损失被挽回的,减少基准刑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