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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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补偿款的计算公式

发布者:王俊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1543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观点,离婚时一方应支付给非产权登记方婚后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补偿款计算方法为(共同还贷本息×不动产增值率)÷2,其中,不动产增值率计算方法为离婚时不动产价值÷(结婚时不动产价值+共同还贷利息+其他费用),该其他费用原则上指契税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即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本息×离婚不动产价值÷(结婚时不动产价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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