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
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俊,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9]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检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租赁的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8栋101室房屋客厅改造成门诊室,从事诊疗活动。
周某某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7年9月14日、2017年11月10日被合肥市蜀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
后周某某再次非法行医。
2019年4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周某某的诊所进行搜查,查扣了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品,并将正在看诊的周某某抓获,归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合肥市蜀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被告人周某某的注册信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平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租赁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医师资格查询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已预缴)。
二、查扣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品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王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