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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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赔偿原告173691.80元

发布者:王俊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4日 527人看过 举报

2021-02-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熊XX,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系孙XX之妻

原告:孙XX,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系孙XX之子
原告:孙X,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系孙XX之子
原告:孙X,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孙XX之女
原告:勇XX,女,194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系孙XX之母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被告:俞XX,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原告熊XX、孙XX、孙X、孙X、勇XX与被告俞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国民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XX、孙XX、孙X及其与孙X、勇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XX、孙XX、孙X、孙X、勇XX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因亲属孙XX死亡造成的损失371396.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其为孙XX的亲属。2018年9月4日10时许,俞XX驾驶变型拖拉机沿肥东县白龙镇镇北村南XX至孙巷的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北村孙西组孙XX家门口的时候,与由西向东孙XX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孙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俞XX和孙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俞XX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被告俞XX未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事实:

2018年9月4日10时许,俞XX驾驶变型拖拉机沿肥东县(店白路)白龙镇镇北村南XX至孙巷的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由西向东的孙XX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孙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俞XX、孙XX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XX即被送至安徽省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1493元。俞XX给付原告70000元。
2018年9月5日,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对孙XX死亡原因、致死方式进行鉴定。经鉴定,孙XX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孙XX遗体于2018年9月29日在肥东县XX火化。
另查明:孙XX与熊XX生育了长子孙XX、次子孙X、长女孙X;勇XX(1940年5月1日出生)与其夫生育了孙XX、孙XX、孙XX和孙XX四个子女。原告提供合肥XX公司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孙XX生前在其公司从事瓦工工作。
此外,俞XX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律师意见: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五原告系受害人孙XX的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

交警部门认定俞XX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合法。

案件判决:

一、被告俞XX赔偿原告熊XX、孙XX、孙X、孙X、勇XX173691.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熊XX、孙XX、孙X、孙X、勇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9元,由原告熊XX、孙XX、孙X、孙X、勇XX共同负担569元,由被告俞XX负担510元。

王俊律师,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具备处理重大、复杂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离婚、工伤赔偿、民间借贷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1340120********70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离婚、工伤赔偿、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