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当受送达人“避而不见”时,可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1.以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送达;
2.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送达;
3.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送达;
4.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送达;
5.《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送 达)规定的直接送达、代收送达、留置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送达、代为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本节问答部分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