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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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是你的车被剐蹭:停车时车辆受损的法律认定

发布者:张翔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1214人看过

似乎付费越多

停车受损时能得到的越多

“你自己车停的不好,被人刮蹭活该!

某些物管。


案件情况

大轮子公司与小运子物业公司签订有停车管理协议,约定将大轮子公司享有产权的地下、地面、立体车位和路面车位交由小运子物业公司管理,小运子物业公司由专人24小时管理停车场。

2016 年 3 月 8 日,黄先生驾驶苏A×××××的英菲尼迪牌轿车于晚7时许进入大轮子停车场后,将车辆停放于车辆出地库路面通道上,车头向地库方向,即与车辆出地库的方向相对。黄先生停车后离开,至该晚9时发现车辆右侧后视镜被刮车辆右侧有划痕等损害发生,报警后发现该区域事发时无监控。事发后,黄先生将车辆留置在事故位置两日,因双方协商无果,黄先生将车辆开走自行维修。小运子物业公司未收取黄先生218元的停车期间费用。

黄先生将车辆开至英菲尼迪公司,经该公司检修,车辆的右前门、右倒车镜等损坏,在该公司进行了更换右前门、右倒车镜、喷漆等维修。黄先生支付了维修费 21700元。


裁判要旨

1、小运子物业公司与黄先生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中,大轮子公司与小运子物业公司签订的《大轮子国际广场停车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社会车辆停车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足以证明案涉停车场系可供社会车辆收费停车的经营性停车场。黄先生将其所驾车辆停放在案涉停车场,小运子物业公司承担临时保管义务,黄先生承担交纳停车费用义务,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

2、黄先生在案涉停车场停车发生的车辆损失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中,小运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的管理方,对社会临时停放车辆收取保管费用,亦应对保管车辆有管理之责,如引导车辆停放在合适位置,对违规停放车辆进行监督、纠正等。黄先生将案涉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无证据证明小运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对其违规停放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亦无证据证明黄先生不服保安人员管理强行违规停放车辆,故案涉车辆受损系黄先生违规停放车辆及小运子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共同导致小运子物业公司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的责任比例以不超过30%为宜。

3、案涉受损车辆右前门更换产生的 12521 元费用是否应当包含在实际损失中。

本案中,小运子物业公司主张案涉受损车辆右前门仅为轻微碰擦,更换全新车门系人为扩大损失,但未举证证明。而黄先生提交的英菲尼迪公司 2016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 《 情况说明 》 则认定该车右前门应予更换,故该证明效力应予采信,相应 12521元费用应当包含在实际损失中。



律师分析

车辆停放车库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出门在外将车辆停放在经营性停车场,二是停放在业主自己小区的停车场

本案所对应的便是车辆停放在经营性停车场受损的案例,法院认定车辆使用人与收取费用的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临时保管合同关系。而在临时保管合同关系之中,如因物业公司保管不当或管理不善而造成车辆损坏,则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车辆使用人在停放车辆时也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则是停放在自己小区而受损的情况。从江苏省司法判例来看,车辆使用人停放在自家小区,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基本上会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自家小区的车辆停放是会被包含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之内的,但物业服务合同中却不涉及对某个业主个人的特定财产或车辆的保管之责,双方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进而,想要自家物业公司赔偿因第三人造成的车辆受损的损失是比较困难的

相比较而言,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物业公司对车辆管理的义务相比较保管合同关系中物业公司对车辆管理的义务,前者更轻,甚至前者基本没有

这也是很多业主在自家小区停车被刮蹭,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得不到支持的原因。反而,在外停车被刮蹭,索要赔偿的诉请更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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